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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曾的个人博客
把自己的感想写下来!有些思想,在不经意中产生;有些观点,在不经意中飘失。笔,是最好的东西:小,可以写人生;大,可以记历史。对错由人说,是非我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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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陪出抢劫案
  
2008年10月10日上午,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
人民检察院称,2008年5月9日凌晨,尹某某提议由刘某某(女)负责在陪酒时引诱老板出来,由王某某、孙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负责抢劫,提议得到大家同意后,刘某某即到某某KTV包厢陪老板喝酒。凌晨3时许,当刘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走至“XX城”附近时,苏某某假装抢劫刘某某的一部手机,王某某和黄某某分别持牛角刀、匕首与孙某等人一起强行抢走被害人莫某某一部经估价为1584元的手机及174元人民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王某某捅伤了被害人莫某某的大腿及臀部。
人民检察院认为,尹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尹某某等六人在庭审中对被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千把元钱,铛锒入狱,失去自由,值或不值?
诱惑难抵,突遭抢劫,伤了腿臀,不可不戒!
引诱……
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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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 18:35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14)

张冠不李戴
  
答辩书
答辩人(被申请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XXX局招待所。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所长。
就申请人覃江X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被申请人特作以下答辩:
一、申请人覃江X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覃江X称,覃江X就是覃如X,她得举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假如想当然地认为覃江X就是覃如X,支持其仲裁请求,万一今后出现一个持有覃如X身份证的人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这、支付那,被申请人也承受不了。一句话,申请劳动仲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请劳动仲裁委依法核实、核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严格执法,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事,也避免将来先后作出两份名字不同但内容一致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可能性。
三、既然覃江X所举的证据涉及覃如X,被申请人也顺便对覃如X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1、覃如X2007年10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2008年6月30日离开单位,不做了。
2、覃如X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每月的工资为700元。
3、被申请人没有解除或终止过覃如X的劳动关系。
请劳动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覃江X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被申请人):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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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6日 01:35 星期一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42)

最后的蒙牛?
  
……
抽检蒙牛产品121批次,110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11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每公斤0.8-7毫克; 
抽检伊利产品81批次,74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7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每公斤0.7-8.4毫克;
…… 
反复看着网页上的文字。
蒙牛、伊利,伊利、蒙牛,这就是所谓的名牌。
喝了蒙牛,喝伊利;喝了伊利,喝蒙牛;目前正在喝蒙牛。
数一数,尚有8包蒙牛未喝。拿过1包,边看边喝,一口气喝个精光,只剩下7包了。
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买蒙牛、伊利或伊利、蒙牛,但感觉,自己是会继续喝完最后的蒙牛的——7包,也许,喝完了还要继续买、继续喝,毕竟,什么都不喝是不行的。不喝这,不吃那,又喝什么?又吃什么?名牌都让人不放心,又还有什么是让人放心的呢?
曾经的信仰:购物只购品牌,只图它质量好,有保障。但蒙牛、伊利或伊利、蒙牛狠狠地敲打着这一信仰。或许,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信仰,因为我向来也不喜欢什么信仰,所以遇事也常常会先抱一种怀疑的态度,只有在观察、分析之后才决定正误或取舍,对所谓的权威也常常不能听凭它们任意支配自己的脑袋。
见惯了不诚信,见惯了不守法,同时也见惯了不诚信或不守法带来的好果子,当然也会有坏果子,但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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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 05:41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61)

上诉请求也不会写,白白老!
  上周到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某律师事务所某老头主任为上诉人之代理人。我为被上诉人之代理人。
一审诉讼前,某主任说协商。我们按约好的下午3点钟上门找他和他的当事人,他们却迟到半小时。协商不成,他放言:判下来你们也拿不到钱,法院不会帮你们执行。
一审开庭时,某主任说话狠,声厉,胆小者有被其吓晕之嫌。偏遇到不信邪的我:你越狠,我越来劲。
一审判决我的当事人胜诉。我心想:你们不是很牛吗?有本事就不要上诉,反正法院不帮执行,我们这边也拿不到钱。
谁知他们上诉。
开庭时,我当庭指出:对方的上诉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我不知道他请求什么。审判长之后亦问:上诉人你们的请求是什么?写得不是很明确,请作一下说明……
 上诉请求也不会写,白白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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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日 16:51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3) 引用 点击(93)

广西不是省!爸爸不是妈!妈妈不是爸!
  
打开一网站,一新闻标题赫然在目:“广西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闭幕 王莹文律师当选广西律协会长”。
想起之前、又之前、再之前……之之前前所见过的大小网站、大小报纸、大小……中有关的“广西省”,我吼:广西不是省!爸爸不是妈,妈妈不是爸!老子不是儿子,儿子不是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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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21:44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62)

假“李逵”?真“李逵”?
   现阶段的法律服务市场,冒牌律师不少。
 律师,素质参差不齐。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应注意五个问题:
 一、聘请真律师,莫请假“李逵”。
 拥有红色封面“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才是律师,才能称之为律师,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是律师,不能称之为律师。
 检验律师,一要看他是否拥有“律师执业证”;二要看他的“律师执业证”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年检合格。“律师执业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合格的由司法厅(局)加盖年检章,律师方能正常开展业务。注意这两点,才不会把假“李逵”误作真“李逵”。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不全都是律师,其中一部分是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另一部分是律师助理,不能独立办案;另一部分是会计、出纳或其他行政人员,不能办案。
 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中心这类机构的从业人员都不是律师,不能乱称之为律师,即使他们自称“律师”或默许别人称他们为“律师”,因为他们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夸海口,聘请要当心。
 有的律师喜欢吹牛,什么案都“能办”,什么案都“搞得掂”,收钱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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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 18:41 星期三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65)

宗旨是什么鸟?
  
 “你是曾律师吗?你代理唐XX起诉黄XX离婚的案件,你代理的目的是什么?律师的宗旨是什么?……”
手机一响,迎来一串连珠炮,立刻想到这是前段时间在凭祥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打手机的应当是黄XX的姐姐,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她亦出庭为黄XX代理。
什么鸟宗旨?
老曾回答说“我已经不代理了”,“啪”地关掉手机。
该案一审判决已下,因唐XX极力追求他心目中的公平,仍提出上诉,老曾考虑再三,决定不再为他代理二审,但没想到的是黄XX的姐姐居然气势汹汹地来“宗旨”。
起诉、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聘请律师代理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宗旨是什么鸟?
老曾之前在党校没宗过什么旨,自N年前辞职后,也从未宗过什么旨,今后也不打算宗什么旨。在老曾眼里,宗旨就是假大空,是某些人用来哄、用来吹、用来喊的东西,他人听之可能激动万分,于老曾则反胃、无效。
当虚假成为生活,当吹牛成了习惯,当空喊变成潮流,宗旨就是一堆臭狗屎。
胡适说得好: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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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4日 11:08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81)

乘“华南虎”东风,温习诈骗罪!
  
陕西省政府新闻办2008年6月29日上午通报,陕西省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周正龙造假,涉嫌诈骗罪。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对外称周正龙拍到了野生华南虎照片,经“鉴定”认为照片真实,并奖励了其两万元。
乘“华南虎”东风,温习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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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9日 12:12 星期日 晴 固定链接 评论(2) 引用 点击(236)

新闻媒体岂能下“判决”?
  
南国早报2008年6月20日之新闻《亿元走私大案背后的路线图》,称黄克纯等5个团伙成员互相交叉合作走私,让2万吨越南产橡胶走私入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亿元……
老曾为该案被告人黄克纯之辩护人,无意为其开脱罪责,在法庭上所作亦为有罪辩护,然在各被告人走私橡胶之数量、偷逃应缴税额、谁花钱“埋单”(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用之术语实为“买单”)等问题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存在不同的观点,相应地,某些辩护人为某些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民检察院之指控、被告人之辩解、辩护人之观点,谁是谁非?一切皆应以人民法院之认定为准;案件事实如何?亦须以人民法院之审理查明为准。
新闻媒体岂能在判决书未下前对案件具体事实言之凿凿?即使言,亦应使用巧妙、严谨之手法,否则,老曾深以为不当。退言之,若新闻报道所陈述之事实与人民法院今后所作判决书审理查明之事实不一致,甚至相反,新闻媒体岂不自掌己嘴?
 附:
亿元走私大案背后的路线图
从6月9日至1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开庭审理了18名被告人走私橡胶的两起特大案件。5个团伙成员互相交叉合作的走私行为,让2万吨越南产橡胶走私入境,还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亿元。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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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3日 19:04 星期一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141)

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陈某某等十八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称黄某某自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以“对保”之方式走私越南产天然橡胶10012.15吨,偷逃应缴税额54105974.89元;陈某某走私越南产橡胶7026.022吨,偷逃应缴税额33402445.09元……
为给予黄某某辩护,老曾八下防城港,N次会见被告人。
三法官、三检察官、一书记员、十八被告人齐聚一堂,十七律师同台辩护,开庭七日,今终闭庭。
众人皆叹:结束了!
于我等辩护人,结束了!于黄某某等被告人,为新之始。
于黄某某等被告人,为反思之时;于我等辩护人,为新一轮总结之始。
结束耶?结,亦不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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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8日 23:28 星期三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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