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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形势下劳动者的寒冬 |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宣传下,大江南北的劳动者对该法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该法的普及程度达到史无前例的高度。之后,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劳动者胜诉案例屡见报端。 ——2008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2008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对加班工资等问题作出规定。 以上广东、深圳的两“法”出台后,广东、深圳的司法裁判部门开始“严打”,劳动者遭遇维权寒冬。以下是本人近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花絮”: 案例1:该案主要涉及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庭审后,劳动仲裁员劝用人单位“你们考虑下调解吧,你这个案子打到中院去也是这样(输)......”,之后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出台。再后来,裁决书出来:驳回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案例2:该案主要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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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劳动争议有无超过申诉时效? |
【案情简介】 H某自2001年入职深圳市J公司,目前尚未离职。2008年3月,J公司进行工资改革,改变了以前工资计算方法。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2008年3月J公司进行工资改革时,H某明知工资计算方法与之前的不同,如果J公司此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H某在2008年3月就“明知或者应知”。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诉。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H某超过了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H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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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
【案例1】 W某与J某原在同一单位工作,因工作等问题产生矛盾。后W某与J某均发现网络上有侮辱自己的帖子,并认为是对方所发,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诉讼中,W某与J某均向法院提交经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带有侮辱性质的网络帖子。此外,W某与J某还分别提交了电子邮件记录,网页打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网络证据难以断定侵权事实,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发帖人的身份无法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W某与J某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 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Y某没有作出答辩。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故判决:Y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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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客观原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获支持 |
【案情简介】 Z某于2005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C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Z某被外派到山东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Z某因故离职并与C公司发生劳动争议。Z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C公司支付2008年双倍工资的申诉请求。C公司辩称,其未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Z某长期在外出差,签订合同不便,这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C公司没有责任,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Z某与C公司在200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C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故裁决:C公司支付Z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1万9千余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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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工伤认定与赔偿案件的代理日志 |
一起工伤认定与赔偿案件的代理日志 ——主动申请鉴定,赢得谈判主动权 【案情简介】 近日,深圳市B公司因一起工伤认定与赔偿纠纷向本律师咨询,主要案情为:据B公司员工Y某(男)陈述,Y某在外出维修作业,在跨越窗台的时候碰到了阴部,几天后感觉肿胀疼痛,经检查,一侧睾丸坏死,后该侧睾丸被切除。Y某遂与B公司发生纠纷。经过交流和沟通,本律师接受了B公司的委托,代理这起工伤认定与赔偿纠纷。 Y某已向深圳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律师代理B公司参与工伤认定程序。在仔细分析案情后,本律师提出如下几点疑问:首先,Y某工作时受伤,有无目击证人;其次,碰到男性阴部是否存在时隔几天才发病的可能,以及睾丸坏死是否可能是因为碰到阴部造成的。 就第一个问题,Y某提供了证人证实Y某作业时碰到了阴部,B公司也提供了证人,证明当时没有看到什么异常情况,双方争执不下。就第二个问题,因是医学专业问题,在本律师的建议下,B公司向深圳市社保局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通过鉴定查明碰到阴部与睾丸坏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深圳市社保局准许了B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要求Y某在指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因为Y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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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主动赔偿双倍工资,一场劳资纠纷成功和解 |
【案情简介】 H某于2006年入职深圳市L公司,H某与L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8月,H某因故离职,因有关问题未能协商一致,H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2008年2月之后的双倍工资共计一万余元。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向L公司送达《劳动纠纷调解指导函》,指导L公司妥善处理此次劳动争议。L公司受到通知后,主动邀请H某及本律师面谈协商解决事宜。经双方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后,本律师为双方拟定《和解协议书》,根据《和解协议书》,L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主动赔偿了双倍工资,H某收到款项后也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一场劳资纠纷成功和解。 【律师点评】 需要感谢的是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向用人单位送达的《劳动纠纷调解指导函》(具体名称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解具有积极意义。而其他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是简单的通知应诉、审理、裁决。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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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
【案情简介】 T小姐自2007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Y公司,T小姐与Y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T小姐因故从Y公司离职。之后,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计五千余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Y公司与T小姐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此问题T小姐举证如下:(1)2008年T小姐签领工资的工资明细表(因该证据属用人单位保管,T小姐提交的是对工资明细表拍照的照片),但Y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T小姐未提交证据原件,不予认可;(2)2008年6月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在该证据中,Y公司代表的申辩意见未提及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T小姐提供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2008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T公司支付T小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五千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T小姐提交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T小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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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深圳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举证要求不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但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立案、举证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仍不明确,因此,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立案、举证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就深圳而言,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举证的要求“各有特色”,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以及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注意,以防出现差错。 一.立案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但同时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劳动争议相关事实指导函》,详细填写建立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计算明细、社保参保情况等信息。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但是同时还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劳动局印制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深圳市龙岗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二.举证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在首次开庭前三日内完成举证;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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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 |
目前,经常有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咨询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现简单将劳动争议仲裁中涉及到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归纳并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赔偿给劳动者的问题。 虽然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但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赔偿并支付给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审理。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以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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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裁决支付双倍工资 |
【案情简介】 范某自2006年入职深圳市龙岗区X公司,月工资为4000元。X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范某因故离职。之后范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合计16000元。 【裁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公司支付范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2000元。 【律师评析】 X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称,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范某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该从2008年2月算起,由于已经支付过的工资不应重复计算,因此裁决金额为4000*3=12000元(2008年2、3、4月工资标准)。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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