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平乐村民小组村民在2005年9月份与我建立代理关系,看完了村民代表拿来的材料,我直观感觉是“干嘛这么久都不去打官司?”。随后我建议从林科院的《山界林权证》开始着手,如果不能搬除对方的这张王牌,后面的路子很难走下去。很快我整理好了行政起诉状,以原南宁市郊区政府未经确权,单方发证,颁证程序违法,侵犯原告权益为理由,提出了撤销《山界林权证》的请求。这次诉讼以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作为被告,广西林科院作为第三人。本案开庭时,广西林科院提出了他们的答辩观点。他们认为:
首先,1991年颁发《山界林权证》之前,原南宁市郊区成立了专门的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当时路西大队以及各个生产队都有份参加,各方协商多次,最后才确权给林科院的,因此发证的程序合法;
其次,1991年发证时路西大队自己也提出了办证申请,但是最后因为政策限制,政府先给国营单位发证,没有给集体单位发。本案并不存在以路西大队名义申请办证,由林科院冒名顶替领取的问题;
还有,原告诉称的18座山岭中大部份是在1955年左右就已经划归国有,由当时的广西植物站使用,在林科院成立后由林科院接管管理使用至今,并不是“共产风”期间由原告等村民小组带进的,所以也不存在退所后退还的问题;
最后,原告对于山界林权证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限。2002年3月原告就已经知道发证事实,到2005年底才起诉。而且在2001年时,原告村民在林科院的《山界林权证》范围内占地建房,已经由原南宁市郊区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在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山界林权证》合法有效,现在不可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看得出,林科院答辩的针对性也比较强。毕竟是经过律师手笔,有条有理,没有表现出作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单位“财大气粗”的口气。我喜欢这种与同行律师对庭的格局,直截了当,针锋相对,酣畅淋漓,体现出法律思辨的犀利与精锐。如果是当事人叙说,通常情况是罗里罗嗦,不着边际,节奏拖沓,法官,代理人与观众都提不起精神,毕竟,法庭的主角应该是律师而不是别的什么人。
我主要对林科院的第四个观点提出意见。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时效问题不能做机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近年来原告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并且促使南宁市与自治区分别成立工作组,于2002年与2004年两次到争议地现场展开调解,只是至今没有任何书面答复。我认为,既然政府部门已经召集双方调解,而且目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复,所以仍然处于等待期间,依据规定这段期间不应该计算在起诉时效之内。因此,本案没有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间。
另外,民事诉讼的判定不必然在行政诉讼中得到采信,因为民事诉讼只是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而宣布《山界林权证》有效。并没有具体审查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依据是行政诉讼的任务,如果直接将民事判决作为证据,则结果是取消的行政诉讼的独立性与存在的必要。我对自己的答辩还是蛮有信心的,在法庭上振振有词。
几个月后,法院最终没有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而是以原告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裁定驳回了起诉。
山林土地案件,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当作“敏感”案件,不仅法院受理起来缩手缩脚,连律师代理也被政府部门要求“谨慎处理”。因此,将“敏感”案件退回政府部门自己解决,这种简单化充满世俗智慧的处理方式我见得也不少了。毕竟目前法院的独立性不强,由强势的政府出面更容易解决问题。广西高级法院不是还出台了一个13类案件不予受理的“内部文件”吗?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能够受理“敏感”案件,安排开庭给农民伯伯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讲道理和提要求的机会,已经算突破了,知足常乐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