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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告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不作为

 

(陈洪东曰: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服务民众与依法行政不够用心。也许是将心思都用在学习“先进性”问题上了,反而在常识性问题上不断犯错,你不告他,他还真不懂)

 

   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心圩街道的陈屋坡,在20世纪60年代时有345三个生产队。经过数次分立,到1978年实行承包制时分成了9个生产队。“菜畲渌”与“高谷塘”两地在20世纪60年代曾经是陈屋坡345生产队的共用牧牛地。20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时,因为宗族争议,陈屋坡的八个队撇开了第三队,擅自以“陈屋坡”名义办理了《山界林权证》。三队在知道情况后,向南宁市西乡塘政府递交调处报告,要求撤销证件,并将争议地确定为陈屋坡九个队共有。西乡塘政府在收到调处申请后迟迟没有答复,于是我代理陈屋坡三队到法院起诉西乡塘区政府行政不作为。在法院协调下,最终以西乡塘政府立案调处,原告撤诉告一段落。上述情况已经在前文《南宁市心圩500亩土地案的立案经过》中有所交代。

 

   此事日前有了新的进展。在立案8个月后,南宁市西乡塘政府于2007627给我的当事人送来了一份《答复》。该答复名称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谷塘”与“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调处申请的答复》,文号是(2007)西府复字第11号。该答复大意是陈屋坡三队申请撤销《山界林权证》缺乏事实依据,原山界林权证合法有效。

 

该答复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复议权利与诉讼途径,给人的感觉就是信访答复而已。土地权属调处案件以信访的形式答复,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我国的信访事项与复议、诉讼事项有严格的区分,不能互相替代。本案已经作为调处案件立案受理,最后又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之前我们已经起诉过一次不作为了,现在又在同一个问题上犯错,难道还要我们起诉一次吗?我感觉错愕。

 

接到答复后,当事人可以有三个选择。一是信访,二是复议,三是诉讼。我与当事人一致认为信访是糊弄人的,不屑于走信访程序,直接把第一个选择取消。于是我们先做好复议申请的准备,我们的打算是通过复议来探探西乡塘区政府的底细,为下一步官司作准备。当然,复议是否获得受理也不一定,我事先与当事人打了预防针,万一不受理可以直接诉讼。总之要么受理复议申请,要么向法院诉讼,至少有一个部门负责处理问题,这是当事人与我的最低要求。

 

   因为有其他事情,我起草好行政复议申请后交待当事人自己去南宁市政府递交。果然,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人员看完材料后,当即表示西乡塘区政府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当事人到信访反映。当事人又找到信访咨询,信访接待人员认为,土地权属纠纷已经有明确法律程序规范办理,不属于信访工作范围。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妥当的,言下之意是西乡塘区政府已经构成了不作为。南宁市政府部门水平高就是高,一看材料就说出了条条道道,也与我们事先的分析不谋而合。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是广西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适用的主要法规依据。按照《条例》第30条与31条规定,在土地权属纠纷立案后,应该是以“处理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都有提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而且,《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在受理了权属调处申请后,应该召集双方开调解会,到现场踏界等程序规定,但是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均未开展这些具体工作。《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第30条规定,主管部门需要在6个月内对争议事项下文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没有按照上述一系列规定办理,显然已经构成了不作为。对于同样的一个事情,连续几次构成不作为,让我的当事人惊讶,他们跟我说,政府人员怎么会这样?好像每走一步都要靠我们起诉来调教。我说: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服务民众与依法行政不够用心。也许是将心思都在学习“先进性”问题上了,反而在常识性问题上不断犯错,你不告他,他还真不懂。

 

   于是我很快整理好起诉状,再次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不作为。 (2007818,南宁)

 

 

 

  附:行政起诉状全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振兴村陈屋坡第三生产队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11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对原告2006820日递交的《关于高谷塘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的调处申请》在立案后未以决定的形式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被告在本次判决生效后对原告《关于高谷塘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的调处申请》以处理决定形式作出书面处理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高谷塘菜畲渌两地有纠纷,原告于2006820日向被告递交了调处申请,被告也于20061127日立案受理。但是被告在立案后没有召集争议各方开展任何调处工作,却于2007627日给原告送达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高谷塘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调处申请的答复》(以下称《答复》),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实际处理。原告就该《答复》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南宁市人民政府认为是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没有接受原告的复议申请材料。

原告认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处理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对纠纷调处申请依法受理后,依据《条例》第30条与31条规定,行政机关需要以“处理决定”的形式对纠纷事项作出决定。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条例》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辩权与司法救济权。而本案被告在立案受理原告的调处申请后,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调解处理工作,没有听取各方意见,草率下发《答复》,该《答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事情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事项是有严格区别的。对于山林土地权属调处,以信访答复形式处理是没有依据的,剥夺了原告的复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被告在受理原告的调处申请后立案至今,超过了《条例》第30条规定的6个月的处理期限,仍然没有就争议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是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振兴村陈屋坡第三生产队                   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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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11:20 星期六 晴  圈子 评论(0) 引用  点击(378) 推荐/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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