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东曰: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服务民众与依法行政不够用心。也许是将心思都用在学习“先进性”问题上了,反而在常识性问题上不断犯错,你不告他,他还真不懂)
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心圩街道的陈屋坡,在20世纪60年代时有3、4、5三个生产队。经过数次分立,到1978年实行承包制时分成了9个生产队。“菜畲渌”与“高谷塘”两地在20世纪60年代曾经是陈屋坡3、4、5生产队的共用牧牛地。20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时,因为宗族争议,陈屋坡的八个队撇开了第三队,擅自以“陈屋坡”名义办理了《山界林权证》。三队在知道情况后,向南宁市西乡塘政府递交调处报告,要求撤销证件,并将争议地确定为陈屋坡九个队共有。西乡塘政府在收到调处申请后迟迟没有答复,于是我代理陈屋坡三队到法院起诉西乡塘区政府行政不作为。在法院协调下,最终以西乡塘政府立案调处,原告撤诉告一段落。上述情况已经在前文《南宁市心圩500亩土地案的立案经过》中有所交代。
此事日前有了新的进展。在立案8个月后,南宁市西乡塘政府于2007年6月27日给我的当事人送来了一份《答复》。该答复名称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谷塘”与“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调处申请的答复》,文号是(2007)西府复字第11号。该答复大意是陈屋坡三队申请撤销《山界林权证》缺乏事实依据,原山界林权证合法有效。
该答复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复议权利与诉讼途径,给人的感觉就是信访答复而已。土地权属调处案件以信访的形式答复,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我国的信访事项与复议、诉讼事项有严格的区分,不能互相替代。本案已经作为调处案件立案受理,最后又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之前我们已经起诉过一次不作为了,现在又在同一个问题上犯错,难道还要我们起诉一次吗?我感觉错愕。
接到答复后,当事人可以有三个选择。一是信访,二是复议,三是诉讼。我与当事人一致认为信访是糊弄人的,不屑于走信访程序,直接把第一个选择取消。于是我们先做好复议申请的准备,我们的打算是通过复议来探探西乡塘区政府的底细,为下一步官司作准备。当然,复议是否获得受理也不一定,我事先与当事人打了预防针,万一不受理可以直接诉讼。总之要么受理复议申请,要么向法院诉讼,至少有一个部门负责处理问题,这是当事人与我的最低要求。
因为有其他事情,我起草好行政复议申请后交待当事人自己去南宁市政府递交。果然,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人员看完材料后,当即表示西乡塘区政府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当事人到信访反映。当事人又找到信访咨询,信访接待人员认为,土地权属纠纷已经有明确法律程序规范办理,不属于信访工作范围。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妥当的,言下之意是西乡塘区政府已经构成了不作为。南宁市政府部门水平高就是高,一看材料就说出了条条道道,也与我们事先的分析不谋而合。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是广西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适用的主要法规依据。按照《条例》第30条与31条规定,在土地权属纠纷立案后,应该是以“处理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都有提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而且,《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在受理了权属调处申请后,应该召集双方开调解会,到现场踏界等程序规定,但是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均未开展这些具体工作。《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第30条规定,主管部门需要在6个月内对争议事项下文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没有按照上述一系列规定办理,显然已经构成了不作为。对于同样的一个事情,连续几次构成不作为,让我的当事人惊讶,他们跟我说,政府人员怎么会这样?好像每走一步都要靠我们起诉来调教。我说: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服务民众与依法行政不够用心。也许是将心思都在学习“先进性”问题上了,反而在常识性问题上不断犯错,你不告他,他还真不懂。
于是我很快整理好起诉状,再次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不作为。 (2007、8、18,南宁)
附:行政起诉状全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振兴村陈屋坡第三生产队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对原告2006年8月20日递交的《关于”高谷塘”与”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的调处申请》在立案后未以决定的形式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被告在本次判决生效后对原告《关于”高谷塘”与”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的调处申请》以处理决定形式作出书面处理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高谷塘”与”菜畲渌”两地有纠纷,原告于2006年8月20日向被告递交了调处申请,被告也于2006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但是被告在立案后没有召集争议各方开展任何调处工作,却于2007年6月27日给原告送达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高谷塘”与”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调处申请的答复》(以下称《答复》),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实际处理。原告就该《答复》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南宁市人民政府认为是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没有接受原告的复议申请材料。
原告认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处理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对纠纷调处申请依法受理后,依据《条例》第30条与31条规定,行政机关需要以“处理决定”的形式对纠纷事项作出决定。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条例》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辩权与司法救济权。而本案被告在立案受理原告的调处申请后,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调解处理工作,没有听取各方意见,草率下发《答复》,该《答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事情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事项是有严格区别的。对于山林土地权属调处,以信访答复形式处理是没有依据的,剥夺了原告的复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被告在受理原告的调处申请后立案至今,超过了《条例》第30条规定的6个月的处理期限,仍然没有就争议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是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振兴村陈屋坡第三生产队 20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