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自己写了很多的论文,不浪费,发几篇上来看看好了。其实很多,是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不得不承认,停车,确实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个老大难。
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2004年,共有9篇关于停车问题治理的调研论文,05年7篇,到了06年再下降为4篇。并不是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不需要再探讨,而是虽然反反复复强调严抓,我们的措施却因为各种外界的影响收效甚微,其中一个最大的矛盾正是停车场所稀缺和设置不合理。因此,本文将不再重提加强宣传加强执法力度这种在所有调研里都能通用却都用处不大的“万金油”做法,而试图站在立法这个新角度上,去再次探讨停车这个话题。
一、当前我国停车场立法管理现状
虽然我国家对于车辆乱停的处罚早已有相关法规,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到底要把车停在哪。在停车场法的建立上,我们比比美国晚20,比日本晚40年。在世界多数国家早已将停车场法执行得如火似荼的汽车时代,我国关于停车场的法规却直到2006年才出现,,是《物权法》里用于解答小区停车场所有权疑问的一个小章节。如果我们继续晚下去,也许中国会超越泰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的停车场——在曼谷街头,所有的车经常长时间堵死在道路上,看起来就像是停在那里。
二、出台《停车场法》的必要性
(一)适应当前我国汽车发展的需求。且不论关税是否能真正做到零,国产车大幅度的生产和降价已经能成为刺激汽车消费的足够条件,目前,我们已经在加快建设道路,但如果在停车管理方面停滞不前,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的矛盾将日益加剧。
(二)为交通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有法可依是执法部门行使职权的最根本条件和依据,因此,制定详细的可行性法规是交通管理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将停车场所设置问题和处罚乱停车问题放在同一个高度来重视,我们才不会出现一方面没地方停车,一方面严重处罚乱停车的“法理相背”的尴尬局面。
(三)为城市道路和各类建筑的建设发展建设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规划蓝本。城市建设与交通之间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我们已经看见太多的规划因为无法适应行车而被迫拆除,不愿意看见他们为了停车再拆一次。对于许多开发商来说,停车隐患并不是没有想到,但在足够的利益驱动之前,我们必须利用法律来强制实行。
三、出台《停车场法》注意事项
(一)适应性
首先我们必须适应国情,对停车场的设置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很好的做法,但很多并不适合我国使用,例如德国大兴马路停车场的方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其实并不可行,除了德国道路设计比较宽敞之外,高额的停车费和优良的公交体系也处在了我国目前所不能做到的高度。可行性是出台所有法规的重要依据。
(二)全面性
公共停车场和私人车库的建设和管理应该放在同一个高度来作统一规定,《停车场法》不应该仅仅对公共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担负指导作用,还应对小区车位车库的设置有强制性作用。如果当有一天我们像美国那样,将所有小区围墙打开,把小区道路归纳到公共道路来使用和管理时,我们也不会过于束手无策。
(三)预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高度建设发展时期,交通格局和车辆保有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立法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和反复论证各方面变化,制定能与时俱进的法律条款,不要出现部分条款因为不适应经济发展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关于《停车场法》的设想,最早在2005年底由广东人大代表、广州本田公司副总裁曾庆洪提出,武汉人大代表在2006年重申并要求重视,但他们也表示这个议案“至少需要两年才能出台,最早也要等到北京奥运”。因为“我们目前的停车场数量都不能满足要求,出台治理法案不合实际”。但又有人反驳说,正是因为目前停车场在中国还不能作为回收利润的产业来投资发展,所以需要相关的法律去促进去强制。而对于笔者来说,这种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接近于无聊,一个井然有序的和谐社会并非与生俱来,亦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一双新鞋会让我们产生磨合的阵痛,但我们也不应该舍弃,应该相信,疼痛过后,我们会健步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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