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说是卖淫,是对妓女的不尊重
大头勇2008年1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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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词条里将“卖淫màiyín”解释为:妇女为了报酬而不加选择地与人性交。
为何“工人”为了报酬而出卖自己劳动力不称为“卖力”,而叫“工人”呢;律师为了报酬而出卖自己的法律知识,司机为了报酬而出卖自己的驾驶技术,诸如此类,等等,为何各行各业都存在一定的买卖关系,但都有其合理称谓,唯独妓女,受此鄙视与不敬。
记得前段时间看了一部香港黑色电影《性工作者十日谈》,里面说到妓女们的辛酸,里面有一个性工作者协会的女孩,为了保护妓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一些工作,她不歧视妓女,称她们为“性工作者”。
妓女就应该称为“性工作者”,她们的工作也不是“卖淫”,而是为了报酬而提供性服务。一个民主与法治的过度就应该更为法制化(体现公平、尊重与理解)的命名行业与人群。如香港称残疾人为“伤残人士”,就没有明显的歧视意味。
其实,将妓女卖身说成卖淫,就有歧视妓女与偏袒男人的意味。就如历史上的杨贵妃与唐玄宗,人们把安史之乱,唐朝衰败归罪于杨贵妃一人,就纯属是对皇帝荒淫的包庇。何谓“淫”,淫者乱也,过也,体现的是一种男女之间的互动;男女之事,双方皆有责任,没有男人的越轨放荡,何来女人的卖身换钱。
妓女卖身为何称为卖淫,第一,把社会淫秽的根源归结于妓女的存在。是买春的男人可耻,还是卖身的女人不良,缺乏客观评价。不过,女人多是因为营生困难而甘愿提供性服务;男人多因有钱而放荡不羁。女人提供性服务是用自己的青春与健康来做赌注,男人买春则置自己的健康于不顾,完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越轨行为。如果是女人卖身影响了社会风气,那么男人买春不光助长了这些邪风,更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幸福,影响更坏。
第二,拿封建道德观念约束女人。旧社会里从一而终是女人的贞节,寡妇就应该守寡,不能有异心。而妓女“夜夜醉卧万人床”,提供性服务,更严重的违反了这个贞节要求,于是视为罪恶。那是男人的强盗逻辑,男人去嫖是风流,女人卖身是罪恶,完全是无视了女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称妓女为“性工作者”,她们的工作性质定为“为了报酬而提供性服务”。
妓女自古而有之,传闻是管仲为了筹集资金而设立,起初是国营性质的,女人完全是被压迫的奴隶。现在倒是以暗娼为主,不好管理,尤其是妓女健康问题得不到保障,妓女多数就成了带病工作的性奴。这样既不利于传染病的控制,也不利于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时候设立一种管理机制来规范这个行业了,既然禁止不了,不如像大禹治水,以疏导为主。积极开拓就业渠道,真的一定就要做妓女的,进行登记编号,定期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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