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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辛楣,本姓岑,执业律师。垂询:13317715214,QQ:1832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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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尸碎骨解析《劳动合同法》006

【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律师解析】:本条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体现。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伸,常见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前文已经讲到到的,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2)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律师解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劳动合同中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该部分虽无效,但对其它条款没有影响,不能因此认定为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律师解析】:个人认为,本条前本段适用于双方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约定的情形,该情形下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否则对一些劳动报酬远远高于同类岗位人员报酬的高级人才、专项人才不公平。只有在双方劳动报酬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个人认为应当区分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更合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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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 23:02 星期四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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