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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辛楣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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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辛楣,本姓岑,执业律师。垂询:13317715214,QQ:1832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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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时碎骨解析《劳动合同法》008

【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 转载请注明】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合同能签就能废,但同样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谁提出效果却大有不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无论是谁提出,实务中均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本条所规定通称“通知解除”,与老劳动法相比较有较大变化的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再享有“随时解除”的权利了,必须提前三日通知,但应当注意的是,试用期内的通知解除并不要求“书面形式”,而试用期后的通知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通知解除,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第三人代发证据等),以免发生纠纷。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通称为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但现实中一个争议的问题是,本条本款所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履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呢?从立法本义来看,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提前通知解除,无论是否出现法定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本条将该六类情形单独列出,应当是无需事先通知的特殊情形。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劳动者还是按照第三十七条履行书面通知。本条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出现该类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解析】:正确理解“及时”、“足额”,哪怕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律师解析】: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是劳动合同中的老大难问题,有了这条规定,虽然未必能够有所改观,但赋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第四十六条赋予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不失为一个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只办理部分险种、不按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劳动者除了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律师解析】:注意!规章制度的违法,如果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解析】:注意!此款明文规定无须事先通知,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第一款所规定的六项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本条一般称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劳动者出现本条所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书面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律师解析】:以上三项条件是对老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无差别继承,已有多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司法实践予以明确,不再累述;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律师解析】:简单的说,就是不得“脚踏两条船”,如果脚踏两条船并且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的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解析】:对老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继承。实践中需注意:(1本条规定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劳教、拘留、罚款等均被排除在外;(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具有可执行的刑罚措施,具体指被判缓刑、拘役、管制、徒刑、死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而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本条称为用人单位的“通知解除权”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也可以以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为代价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师解析】:需注意:(1)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不能……,也不能……”,即用人单位首先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而不能医疗期满后即直接解除,否则即为违法;(2)“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只要还在法定医疗期内解除都算违法解除,必须支付赔偿金;(3)在试用期内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律师解析】:需注意:(1)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劳动者同意;(2)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3)在试用期内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解析】:《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实务操作中,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经协商程序,未经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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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 22:17 星期二 晴
圈子 评论(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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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时空网的观点或立场
[游客1378]:你好,我看到报纸上曾写道:如果所签合同期限超出工商部门所规定的经营许可期限,则所签合同无效。比如说合同到期时间是2010年2月,但公司的经营许可期限为2009年3月,那这份合同还有效吗/
2008-7-14 14:54:21 124.22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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