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您的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我真实的向大家反映,恳请大家帮我解决问题。2006年2月份,债务人宋立福举家潜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06年3月7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缴纳了保全费用,法院于2006年3月8日,以(2006)高夏民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宋立福的厂房,法官及房产局审查了宋立福的房产没有买卖、变更等问题,房产局主管人员在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证上签收。去查封的法官还叮嘱房产局的工作人员说:“要把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放在宋立福的房产档案里。”可见法官工作认真细致,查封合法有效!执行公务的法官还向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出示了身份证明,此时是2006年3月8日14时左右。
我始终怕债务人宋立福和房产局有什么不正当的操作,于2006年4月26日我又委托律师到房产局,查询并且复印了宋立福的房产档案,在我申请法院查封50多天后,该房产仍然为宋立福所有。4月26日查询复印宋立福房产档案时还向房产局缴了60元的查档复印费,有单据。足以证明法院于3月8日的查封非常正确!
2006年9月份,我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法院于9月22日以(2006)高法执字1654—1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对宋立福该房产进行了执行查封。房产局主管人员又对法院的查封裁定作了签收。此时该房产的产权人仍然是宋立福。法院两次查封都先调取了宋立福的房产档案及查阅房产局微机记录,并且询问了房产局有关人员之后进行的查封。程序合法,查封正确!
2006年10月份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房产局却已违法将宋立福价值近三十万的房产,以七万元的超底价格过户给其弟宋立成了。房产局还将过户日期提前到2月28日,宋立成房产档案中上交过户费的时间却是3月8日之后。
尊敬的领导:我已被逼上了绝路,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得变更登记!房产局却置之不理。本应能执行的房产法院却执行不了,我有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并且缴纳了查封费用,让我怎么看待法律的尊严?盖着法院大红印章的查封裁定书起不起法律效力?恳求尊敬的领导督促法院撤消房产局违法的过户行为,执行该房产,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电话13953653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