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心圩陈屋坡500亩土地纠纷,主要是在陈屋坡三队与陈屋坡其他八个生产队产生的纠纷。一边说属于九个队共有,一边说三队没有份,对此我曾经发表过文章描叙,详见《南宁心圩500亩土地案立案经历》。从开始维权至今将近3年了,为了备忘,现将相关程序记录如下:
1、2005年8月29日,当事人与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对于土地纠纷开展法律维权行动。
2、2005年9月22日,我就原南宁市郊区政府向对方八个生产队颁发的《山界林权证》,起诉继受机关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证件。一审西乡塘区法院认为证件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我提出上诉后,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以陈屋坡三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对于证件的合法予以评判。
3、2006年7月3日与8月20日,我代理三队两次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高谷塘与菜畲渌山林土地权属的调处申请》。西乡塘区政府农林水利局于2006年9月作出一份信访答复,称原颁发的证件合法有效。我代理三队向南宁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西乡塘政府立案调处。南宁市政府认为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于是我起诉该政府没有依照《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规定立案调处,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法院立案后撤回了复议申请。在法院协调下,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年第一号立案决定书,案件正式进入调处阶段,我撤回起诉。
4、2007年6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作出一份西政府复(2007)11号答复,认为原颁发证件合法有效。在收到该答复后,我认为没有遵循一般的调处程序展开调解、调查、辩论工作,于是向南宁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南宁市政府受理申请后也认为该答复不妥,在南宁市政府的协调下,西乡塘区政府2007年12月12日向我们出具一份《说明》,表示该《答复》不是处理决定,等相关问题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处理决定,达到目的后,我们再次撤回复议申请。
5、离立案调处至今已经一年多,西乡塘区政府仍然没有作出确权处理文件,已经大大超过了一般权属调处的6个月的处理时限,我们不排除以再次起诉的方法督促及时下文。
案件进行到现在,我有两点感慨:一是土地案件难搞,当事人维权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太高;二是某些政府部门工作毫无章法,法律知识有待加强。就本案而言,基本上是我和当事人踢一踢,他们就动一动。(2008、06、09,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