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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土地调处申请不能仅作信访答复

 

 案情:南宁市某城区甲乙村民小组因为一块300亩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其中乙村民小组持有城区政府1991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但是该地块一直以来都是两个村民小组共同使用。200610月,甲村民小组向城区政府提出权属调处申请.200612月底,该城区政府以信访答复作出回复,认为1991年颁发的证件合法有效。甲村民小组不服,以城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城区政府立案调处。案件经过法院协调,最终城区政府对于权属调处申请予以立案调处,甲村民小组撤回诉讼。

 

  分析:

 

一、以信访形式回复权属调处申请不妥

 

依据《信访条例》14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可见,信访事项与行政复议、诉讼等事项是有分工的区别的,不能互相混淆。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可见,对于权属调处申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立案、不立案或者转有权部门处理三种处理形式中作出选择,不能随便以一般群众信访函件答复对待。

 

 

三、城区政府的行为混淆了信访事项与土地权属调处事情的区别,于法无据,甲村民小组诉讼理由成立。为了事情的妥善解决,法院居中予以协调,最终甲村民小组既达到了立案目的,也避免了司法判决作出后给政府工作带来的尴尬,这个是司法实践中常有的做法。

 

(本文是向《法治快报》投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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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1日 22:01 星期三 晴  圈子 评论(0) 引用  点击(142) 推荐/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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