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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东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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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本(1)
  杨佳把自己的悲情玩过火了

  200877,上海市公安局向记者提供了部分录音片段,约4分钟左右,证实2007105晚,杨佳和执勤警察在街头发生争执——

民警:小伙子,请你停车接受检查!

杨佳:马路上这么多人,为什么你单单挑我?

民警:我们一个个来,请你下车接受警方的调查,出示你的自行车凭证。

杨佳:这车我租的。

民警: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

杨佳: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

民警:请你把车子靠靠边!

杨佳:你这个执法为什么查我?

民警: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你叫什么名字?

杨佳:你有什么理由耽误我的时间?

民警:大家相互尊重点吧!

杨佳:你不要说什么叫尊重!尊重什么?

民警:在法律的前提下,请你配合检查!

杨佳:法律有哪一条规定可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民警: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我你是什么地方人啊?

杨佳:没有。

民警:你有没有义务告诉我你叫什么名字啊?

 杨佳:你没有理由占用我的时间。你有什么理由在这占用我的时间?这是法律规定的吗?你把法律拿过来,你会背!你就这样子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有什么理由?

民警:这叫相互尊重。

杨佳:你不要说这个。你别说什么相互尊重,什么叫相互尊重,尊重什么?

民警:在法律的前提下……

杨佳:法律?什么叫法律?你还敢跟我说法律,法律哪一条规定你临检无缘无故要这样地抢我的证件。你怎么可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民警:你不要吵。有什么事情你可以说,你认为我有什么不对的可以……

杨佳:你当然有不对,你看那,1342,你给我说说看,你为什么要当着这么多人的面查看我的证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为什么都不拦,就拦住我一个。你也没有理由……

 

 这段对话,蕴涵的社会学法律学意义非常丰富,绝对值得法学院学生花时间作为辩论课题大书特书。

 在我看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杨佳不符合以上任何四条,所以当时警察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接受盘查,其合法性是存在一定问题。

其实,笔者在南宁火车站曾经也受到两次受到警察盘查身份证。出于法律职业的敏感,我也觉得这种盘查不妥当,是对被盘查人的一种不尊重。但是反正不赶时间,也就算了。

作为受到一定“屈辱”的杨佳,他可以通过起诉,投诉媒体等方式讨回公道与尊严。如果投诉无果,他可以在生活中将警察的这种盘查作为自己消遣的对象,让自己的气能理顺一些。但是,他把自己的悲情与要求无限扩大化,正当权利的无限扩大,都会走向反面,所谓“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成为谬误”是也,可悲可叹。(20080708,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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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8日 23:18 星期二 晴  圈子 评论(4) 引用  点击(495) 首页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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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时空网的观点或立场
[游客1387]:我认为你说的不妥:第一,警察要他出示的是自行车凭证.第二,是他先对警察出言不敬,此情景警察也只是请他说出名字。第三,他始终不肯配合警察的例行执法,此时警察完全有权利请他出示身份证明(不过在你这段对话中没有警察让他出示身份证啊).第四,如你所说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查明身份,那就是符合你列出的第四条.在警察例行公务执法时任何人有义务配合警察工作.根据杨的言行,他没有配合还纠缠不已,干扰警察的正常执法,警察有权利请他出示身份证明.
2008-7-9 21:50:46 58.59.215.*

[游客3284]:为啦一辆破单车被查而专门去“报复”杀JC,你相信吗?打死我都不会信
2008-7-9 21:01:58 116.1.232.*

[游客2583]:他是我们的榜样,他为了自己的自由,勇敢的和那些所谓的人民警察坚持做斗争,当然了,他实在是太渺小了,也因为他老爸不是当官的,所以他才被欺负,这就是我们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悲哀,老百姓都知道的;公商是虎,税务是狼,人民警察是流氓,如果他爸是官,人民警察就的给他下跪了.在南宁火车站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的,他们尊重我们老百姓了吗?他们懂得什么是人权吗?怪不得现在有那么多的反对的人整天搞这个啊,搞那个了的发生,我如果能见他,我就告诉他,你是好样的,怕什么啊,大不了一死,18年后又是一条好汗,这就是英雄,
2008-7-9 16:54:19 116.252.157.*

[游客1350]:期待你来解答了(路尘)
2008-7-9 0:56:24 118.1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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