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向记者提供了部分录音片段,约4分钟左右,证实2007年10月5日晚,杨佳和执勤警察在街头发生争执——
民警:小伙子,请你停车接受检查!
杨佳:马路上这么多人,为什么你单单挑我?
民警:我们一个个来,请你下车接受警方的调查,出示你的自行车凭证。
杨佳:这车我租的。
民警: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
杨佳: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
民警:请你把车子靠靠边!
杨佳:你这个执法为什么查我?
民警: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你叫什么名字?
杨佳:你有什么理由耽误我的时间?
民警:大家相互尊重点吧!
杨佳:你不要说什么叫尊重!尊重什么?
民警:在法律的前提下,请你配合检查!
杨佳:法律有哪一条规定可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民警: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我你是什么地方人啊?
杨佳:没有。
民警:你有没有义务告诉我你叫什么名字啊?
杨佳:你没有理由占用我的时间。你有什么理由在这占用我的时间?这是法律规定的吗?你把法律拿过来,你会背!你就这样子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有什么理由?
民警:这叫相互尊重。
杨佳:你不要说这个。你别说什么相互尊重,什么叫相互尊重,尊重什么?
民警:在法律的前提下……
杨佳:法律?什么叫法律?你还敢跟我说法律,法律哪一条规定你临检无缘无故要这样地抢我的证件。你怎么可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民警:你不要吵。有什么事情你可以说,你认为我有什么不对的可以……
杨佳:你当然有不对,你看那,1342,你给我说说看,你为什么要当着这么多人的面查看我的证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为什么都不拦,就拦住我一个。你也没有理由……
这段对话,蕴涵的社会学法律学意义非常丰富,绝对值得法学院学生花时间作为辩论课题大书特书。
在我看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杨佳不符合以上任何四条,所以当时警察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接受盘查,其合法性是存在一定问题。
其实,笔者在南宁火车站曾经也受到两次受到警察盘查身份证。出于法律职业的敏感,我也觉得这种盘查不妥当,是对被盘查人的一种不尊重。但是反正不赶时间,也就算了。
作为受到一定“屈辱”的杨佳,他可以通过起诉,投诉媒体等方式讨回公道与尊严。如果投诉无果,他可以在生活中将警察的这种盘查作为自己消遣的对象,让自己的气能理顺一些。但是,他把自己的悲情与要求无限扩大化,正当权利的无限扩大,都会走向反面,所谓“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成为谬误”是也,可悲可叹。(2008、07、08,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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