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南渡镇君垌村12组有一块面积10多亩的土地,被当地政府部门在未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用去作为景区的开发用地。对于此纠纷的过程,我之前的博文已有所陈述。详见又一起基层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
就岑溪市政府的违法用地,我代表村民于2008年6月2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了书面举报,请求国土厅依法查办。
根据规定,国土厅应该在2个月时间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诉举报人。对于类似案件,法院已经有判决的先例,但是国土厅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广西国土资源厅负责查处政府违法用地的职责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系列要求查处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举报案件,国土厅的态度均出奇地冷淡,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不敢用权。我想原因不在有二:第一没有利益因素,第二容易得罪人,吃力不讨好。国土厅的三不政策俨然成为土地违法越演越烈的根源之一。
除了起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治理这个冷淡综合证了。9月3日,我代理当事人到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在经过本次诉讼后,广西国土厅的“性冷淡综合证”应会有所好转。(2008、09、03,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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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岑溪市南渡镇君峒村委第十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宗全,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东,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74号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对于原告2008年6月28日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函》没有受理并答复原告的行为属于违法
二、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的上述举报予以受理并将结果答复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 28日,原告就岑溪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违法占用原告土地一事,向被告书面邮寄了举报材料。在材料中明确要求被告依据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原告。但是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被告没有任何答复。
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被告对于土地违法的相关举报应予以受理。依据《国务院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告有查处相关政府部门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间是两个月。但是被告在收到原告举报后,没有及时受理,没有将结果答复举报人,怠于行使法定职责,也同时给原告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信任与热情泼了一大盘冷水。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岑溪市南渡镇君峒村委第十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宗全
2008年 9月 3日 | |